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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德國受刑人返德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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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移交制度,使受刑人得以返回原國籍國執行剩餘刑期,不僅合乎人道,且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達到教化之目的,亦便利受刑人家屬探視。我國與德國經多年研議,於民國102年11月6日簽署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下稱本協議),為我國與歐洲國家所簽第一個雙邊司法合作之協議,建立兩國間平等互惠且通案操作之基礎。配合102年7月23日施行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在受刑人表達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使受刑人能返回本國執行刑罰,以收教化之效。
去(104)年2月間我國完成第1例德籍受刑人移交返德服刑,目前仍有6位德國受刑人在臺服刑。其中B君於101年3月間因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間判處有期徒刑16年,經最高法院於同年駁回其上訴而確定,B君隨即入監服刑。103年4月10日法務部接獲B君移交申請書後,會同德國在臺協會人員前往監所確認B君移交真意並告知法律效果,再將相關文件透過外交部轉致德方。嗣德國檢察官向該國法院聲請承認我國判決並予執行,德國法蘭克福州級法院判決許可執行B君在臺灣所受之刑事判決,並將臺灣判處之16年有期徒刑轉換為15年有期徒刑(此為德國有期徒刑之上限),並准許扣除B君在臺灣已服刑期。其後B君對該德國法院之判決提出上訴,法蘭克福高等地區法院則駁回B君之上訴,並在判決主文中補充:臺灣法院之判決在法律上可以執行。
法務部接獲相關資料後,旋於105年2月24日召開「法務部跨國移交受刑人審議小組」徵詢會議,經出席委員審酌相關要件,認符合跨國移交受刑人第18條遣送受刑人之條件,而同意遣送B君返德服刑,並由法務部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為順利進行移交,法務部與德方就執行移交細節多次聯繫,外交部亦從旁協助以完成準備與安排,德方並派遣3位員警抵臺,於昨(24)日由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順利在桃園國際機場將B君解交予德方員警搭乘班機返德服刑。
未來臺德雙方將基於本協議,依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之規定,持續辦理受刑人移交事宜,使在異地服刑之受刑人能返回其國籍之國繼續服刑。在執行司法判決實現社會正義之同時,並彰顯人道精神及矯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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