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
犯罪被害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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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本部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87年5月27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自公布施行以來,歷經5次修正,適用對象、保護範圍、補償項目等均逐漸擴大。
另經106年由總統親自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作成多項決議後,本部即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進行全案檢討,除為落實司改決議外,更希望能與時俱進、接軌國際被害人服務的標準,建立完善保護機制,修正後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犯保法)於本(112)年1月7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於112年2月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6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3 條,以完備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彰顯我國人權立國的價值。本次修法之施行日期除第1章、第4章及第7章自公布日施行外,餘經行政院112年6月16日院臺法字第1121025348號令發布第2章、第3章、第5章條文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第6章條文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本次修正除將法律名稱改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加以彰顯被害人的主體性並以法律位階明文保障其各項權利之外,法條更從46條擴增為103條,將以往側重「補償」與「保護」的概念,擴充、提升為強調人性尊嚴,更以同理心的態度,深化、完善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同時,並新增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制度,配合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包裹修正,建構「數位/網路性暴力聯防保護網」,跨出數位性別平權的重要一步,修正重點如下:
- 新法以「被害人權益為核心」,並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之工作模式,力求貼近被害人需求,彰顯政府對於被害人的重視與決心。
- 制度性檢討「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法律性質,改採「單筆定額給付制」,審議務必從優、從速、從簡,目標為提升審議效率與金額,避免審議過程對申請人的二度傷害。
- 在犯保協會的組織部分,將納入更多不同專業背景的人士,如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或機構管理等專業,希望讓犯保協會可以注入新的思維,持續不斷的提升服務品質。
壹、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 依犯保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由本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提供本法所定保護服務之專責機構,並於22個地方檢察署轄區內設置分會,各分會設常設委員會。
- 依犯保法第79條規定,該會董事會為最高決策單位,置董事十五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以強化董事會專業化與多元化:
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警政主管機關及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各一人,隨職位進退。
二、全國性律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長期參與公益、弱勢議題之律師一人。
三、全國性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長期參與公益、弱勢議題之心理師各一人。
四、全國性社會工作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長期參與公益、弱勢議題之社會工作師一人。
五、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有研究之學者、專家一人。
六、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二人。
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與保護服務有關之團體或機構代表一人。
八、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代表二人。
貳、保護服務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分會依犯保法第15條及第16條推動保護業務,視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需求,提供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安置、訴訟程序、生活重建、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及相關經費補助等其他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之協助。
-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請洽該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vs.org.tw/或全國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5-850
參、犯罪被害補償金
一、支付對象、種類、項目及補償金額: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定位從「民事之代位求償給付性質」改為「國家責任主義」,各類補償金因而改採「單筆定額給付制」,將民事求償權還給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除可依據犯保法規定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外,另可循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支付對象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可請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種類、支付對象及補償金額如下(參犯保法第52條及第57條):
一、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可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
二、重傷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可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額度為80萬元至160萬元。
三、性侵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可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額度為10萬元至40萬元。
四、境外補償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可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額度為20萬元。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因已可由政策性商業保險獲得補償,基於資源不重疊之原則,不適用犯罪被害補償金之規定(參犯保法第50條但書),其他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之請領方式、審酌事由及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等規定請參犯保法第5章。
二、申請期限: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犯保法第63條)。
- 為保障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之權益,例外放寬其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
- 如為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因犯罪所造成的生心理傷害,其傷勢變化為一個動態的過程,尚需經過合理治療期間始能取得醫療院所之相關證明文件,為保障重傷害犯罪被害人之權益,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決定補償機關:
由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辦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另由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組成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就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務,指揮監督審議會,並受理不服審議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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