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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設立「司法陽光網」於法有違,嚴重傷害檢察官人性尊嚴的保障,應請立即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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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且須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並應依個資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又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資法第5條參照)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下簡稱民間司改會)為非公務機關,倘基於其章程所定宗旨及任務(例如:結合民間力量推動司法改革)之特定目的,並透過一般可得之來源取得個人資料,固非無據,惟除注意上述比例原則外,應注意若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則可通知蒐集或處理者,該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該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以維護當事人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個資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參照)。
民間司改會雖於「司法陽光網」內「關於我們」部分提及「過去二十年來,民間司改會一直致力於結合全民的力量,建立一個公平、正義、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推行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司法相關資訊的不公開,或只是片面的公開,是導致人民不信任司法的重要因素之一。」然法務部認為司法資訊的公開,不應無限上綱及於檢察官個人資料之公開,否則極易造成民眾對於檢察官產生偏頗看法(例如敗訴一方挾怨無端指摘之事)。況由蘋果日報網站104年11月17日18:56即時新聞報導記載:「對此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指出,網站上揭露的司法官基本資料僅有姓名、性別、出生年等,連照片都不登,其餘資料都是從公開資訊中蒐集,……,雖然內容確實有許多錯誤,但只要當事人或民眾認為有錯,都可聯絡司改會更正。」足證民間司改會明知「司法陽光網」內容確有許多錯誤,卻仍在「有系統地蒐集且整理公開資訊」時,完全未依法善盡建置網站者事前之基本查證義務,將許多錯誤之司法官個人資料片面公開予全民周知,必將導致人民不明究理下,更加不信任司法。又該網站連結之內容,包括所有未經篩選之新聞內容及傳聞資料,部分負面傳聞或報導經查明澄清後,民間司改會亦未於該網站登載相關之更正報導。況且,該網站許多檢察官評鑑結果均為民間司改會請求提送,最後均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評鑑請求不成立(統計顯示民間司改會請求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檢察官35案,其中16案決議請求不成立,12案決議不付評鑑,1案經民間司改會撤回);而少數檢察官過往因一時疏誤遭懲處之紀錄,均為數年甚至十數年前之事,該網站不論程度輕重,一律公開,在該檢察官已受處分之情形下,有必要在網站集中公開,讓當事人帶著懷疑與成見進入檢察署嗎?檢察官如何能在當事人異樣眼光下偵辦案件?
反向思之,如某網站有系統地蒐集律師公會成員之律師勝、敗訴案件數及比例、懲戒紀錄、社會事件紀錄等,並公開登載(即個資利用),對律師是否會造成負面不良、不當影響?
民間司改會雖於上開網站陳稱「關於所有司法官員的資訊,係蒐集自新聞媒體、政府機關、非政府組織網站平台之公開資訊」,然民間司改會將其所蒐集之司法官員個資經過處理後,公布於網站,使原本無意蒐尋之任何人,可利用此便利連結探知承辦檢察官個資,該會已屬原蒐集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既無法律明文且未經當事人同意,又與增進公共利益無涉,確已違反個資法第20條之規定。
大多數檢察官平日勞心費時工作,已嚴重壓縮陪伴家人的時間,在此網路傳播無遠弗屆之時代,假若檢察官配偶的家人、朋友或其小孩的老師、同學、朋友,見諸「司法陽光網」所刊登或連結與事實不符之污名指控,卻無從查證,積非成是下,必將使該檢察官自己或配偶、小孩在人前、背後遭受指點、霸凌,甚至使全民對該檢察官形成既定的負面意象,對於檢察官人性尊嚴的保障實已造成嚴重傷害。
綜上所述,法務部認民間司改會此舉確屬違反個資法等法律,非但無法增加司法公信力,亦違背該會設立之初衷,應請該會成員「將心比心」,立即移除此部分之刊載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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