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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布監聽事件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及行政究責─ 是「監聽失誤」 ,不是「監聽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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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監聽事件調查小組針對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監聽立法院總機事件一案之調查工作業於102年10月10日完成調查,並依調查小組全體成員之共識提出調查報告,法務部對調查小組所做之調查結論完全尊重,並隨即依調查報告所認定之違失情節進行行政究責處理,茲將調查報告之重點及擬採之行政究責方式說明如下: 壹、調查報告重點 一、 本件調查小組認定並無證據證明檢察官係故意監聽立法院總機,其聲請監聽0972號電話之程序並無違法。 二、 本件監察所得之21片光碟,經查證確認係原來產出之原始光碟,未經變造,且其中0972號電話部分均無任何通話內容,其原因在執行掛線之調查局通訊監察處事前不知該電話為虛擬門號之節費電話,故未為特殊監錄設定,以致無法成功執行監錄。 三、 檢察官鄭深元雖無監聽立法院總機之故意,但事先未能善盡調查職責,掛線監聽後發現0972號電話完全無監錄內容,又未積極查證確認原因,一直掛線監察至期滿下線,顯有違失。 四、 另鄭檢察官於102年9月28日楊榮宗組長召開記者會前再度向其查證0972號電話是否為立法院總機時,其猶堅稱該電話是立委助理持用之私人手機,使機關長官公布此一錯誤訊息,致黃總長嗣後再公開澄清道歉,對機關公信造成嚴重傷害。其態度輕忽,相關查證不力,難辭違失之責。 五、 檢察總長黃世銘及特偵組組長楊榮宗對所屬鄭深元檢察官偵辦之案件,未能確實查核監督,僅憑承辦檢察官之口頭報告即採信該0972號電話為立委助理所使用;又於社會質疑特偵組監聽國會之際,未能慎重查證,即召開記者會公布錯誤訊息,事後再查知錯誤而道歉,對機關公信造成重大損害,黃總長與楊組長對此難辭監督不週之責。 貳、行政究責之方式 一、 經核本案特偵組相關人員之上述行政違失,分別係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條第2項、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第2點第2項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後段、第10條及第19條等職務規定。經考量黃檢察總長及本案之承辦檢察官因辦理本案所涉是否濫權監聽之其他部分事實,均已由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程序中,本案違失情節應與其他部分為綜合評價較宜,爰將黃世銘總長、楊榮宗組長及鄭深元檢察官涉及誤為監聽立法院總機部分之違失事實,併送檢察官評鑑委會併案審酌處理。 二、 有關調查報告中所提對本部之各項檢討及改進建議,本部將會逐一檢討,徹底進行相關改善措施,以回應人民對檢察官審慎通訊監察、保障人權之要求。 三、 至於因調查本案所發現之其他檢察署亦有類同本案之錯誤監聽情事部分,本部將責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進行專案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陳報本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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