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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盛茂、洪威華、陳宏兆於和艦案偵辦期間,有無誤導曹興誠巴結權貴以干預司法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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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查,調查局安和招待所並無曹先生出入之紀錄,相關之警衛也未見曹先生到過該招待所。曹先生在法務部調查時雖稱有傳話者或證人在場,但卻不提出傳話的人或在場的人以供調查,其委任律師亦拒絕接受訪談。因此法務部自不得僅憑曹先生片面之詞,而認定葉盛茂、洪威華或陳宏兆檢察官有曹先生所指摘之情事。
本調查報告係法務部依職權對於受監督人員所為之行政調查。新竹地檢署針對曹先生於報端所指摘之對象及事件,已進行司法調查,不受本報告結論之拘束,若經司法調查,葉盛茂、洪威華、陳宏兆先生有違法失職之情事,自當依法處理。
曹先生另於報端,指摘檢調偵辦和艦案及洪嘉聰涉嫌內線交易案之執法過程,違背法定程序或不符法律原則,惟和艦案目前正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96年度上重訴字第104號)。搜索部分,聯電公司、弘鼎公司及洪嘉聰曾向新竹地院提出準抗告,該院已於10月3日裁定認定新竹地檢署實施搜索符合必要性,扣押符合比例原則,而駁回確定在案。至於實體部分,仍在新竹地檢署偵辦中。法務部乃司法行政機關,對於偵查、審理中之個案不宜表示意見,故該二部分不在本次調查範圍之內。又前總統陳水扁先生非法務部所屬人員,故亦非法務部行政調查之對象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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