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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台開案時有無吃案疑義,法務部調查結果確認相關人員並無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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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台開案時有無吃案疑義,法務部調查小組調查結果認為,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前科長李亮珷、調查專員許定家、鐘高明3人,曾於95年6月5日攜帶陳鎮慧之「大額通貨交易複式查詢資料」至臺北地檢署欲交付許永欽檢察官,惟據調查員所陳,該資料與許檢察官偵辦中之台開案無關,故許檢察官未予過問及檢視,僅建議調查員若研判有不法,報局後依照檢調正常之辦案程序進行(按,究由調查局主動移【函】送或報請指揮偵辦,實務上均無不可)。 又查,許檢察官建請調查員依規定,正式以公文函送或報請指揮,而調查員確依規定移由該局廉政處辦理,並移送臺高檢署查黑中心另案偵辦,惟因時任總統所涉相關罪嫌受憲法第52條之保障,須經罷免或解職後始能訴究,故當時乃先行簽結。今最高法院檢察署就該案已於今(97)年5月20日,簽分特偵字案偵辦中,因偵查不公開,致外界不知內情。故承辦台開案之檢調人員並無違反作業程序,私自提供資料、私自辦案、吃案或放縱不予偵辦之情事。 末查,當時臺北地檢署顏大和檢察長、林邦樑襄閱主任檢察官事前不知上情,自無疏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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