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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電子公布欄
法務部公開甄選(外補)廉政署副組長4名(預估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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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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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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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次數:3524
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公告
一、機關名稱:法務部廉政署。
二、職稱:副組長(暫定)。
三、職系:政風職系。
四、職等:簡任第十職等(暫列)。
五、辦公地點:
(一)署本部及北部地區調查組:臺北市。
(二)中部地區調查組:南投縣南投市。
(三)南部地區調查組:高雄市。
六、名額(預估缺):
(一)署本部及北部地區調查組:2名。
(二)中部地區調查組:1名。
(三)南部地區調查組:1名。
七、資格條件: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三)銓敘審定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以上。
(四)具有政風職系簡任第十職等職務(或相當)之任用資格,且無依法不得任用之情事。
(五)具有下列各項條件之一:
1、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6年以上。
2、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8年以上。
3、曾任警察官8年以上。
以上服務年資均計算至100年6月1日止。
(六)最近5年考績4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七)曾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主管職務2年以上。
(八)具規劃、溝通協調與領導能力,及豐富刑事犯罪偵查實務經驗,並以具偵辦肅貪案件經驗者優先考量。
八、工作項目:
(一)協助組長綜理相關肅貪業務及督導所轄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調查之執行。
(二)肅貪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三)肅貪執行案件之策劃、審核、協調、聯繫及其他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九、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
1、報名表。
2、公務人員履歷表(請向現職機關人事單位申請「完整」之履歷表,內含任公職以來之經歷、獎懲及考績等資料)。履歷表之「簡要自述」免填,請依本部規定之格式撰寫自傳。
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以上及格證書影本。
4、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5、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6、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7、具簡任職務(或相當)任用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副組長」,於100年6月13日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100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6樓法務部政風司第一科收」。
(三)報名人員所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四)本部審查資格符合人員,另擇期通知參加口試。資格不符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五)如有相關查詢事項請逕洽本部政風司人員:聯絡電話(02)23167208至14(共7線);傳真:02-23888251。
十、其他說明:
(一)本次公開甄選作業係依據「法務部公開甄選肅貪業務人員作業要點」辦理。
(二)為使廉政署與各政風機構人員之專業知能與經驗能充分傳承及交流,甄選錄取並經任用之人員,未來將依相關規定為職務(期)輪調,並至政風機構服務。
(三)考量廉政署業務職掌之特殊性,於廉政署成立時,經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廉政署成員不分層級將均應申報財產。
(四)有關「報名表」、「自傳」格式,請逕至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j.gov.tw)之「業務宣導」,或本部政風司網站(www.ethics.moj.gov.tw)處下載;相關應注意或補充事項,請隨時注意上述網站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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