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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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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應填具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申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

二、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如為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2條、第63條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33條參照)

四、犯罪被害補償金相關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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