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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寵物損害他人權利,主人該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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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損害他人權利,主人該負什麼責任?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有新聞報導:台北市一位余姓婦人帶著她的「瑪爾濟斯」小型愛犬上街散步,在路上遇到一位騎著Ubike腳踏車的陌生男子,也帶著一頭混種的大型狗在溜狗,但並沒有給狗兒繫上狗鍊,兩頭狗兒相遇後,混種狗便仗著身型優勢以大欺小,馬上撲向小狗,用大三倍的軀體將小狗壓制在地,張開血盆大口對小狗狂咬,大狗主人趕來拉開大狗,余姓婦人才救出她的愛狗,腿部已被咬成血肉模糊。要求大狗主人賠償損失,得到的回應卻說那是「狗兒們在互玩」不關他的事,拒絕任何賠償,帶著狗兒騎車揚長而去。 余姓婦人只好記住腳踏車的號碼,抱起愛狗去找獸醫治療,獸醫檢查結果,證實小狗腿骨已被咬斷。余婦不爽溜狗的陌生狗主人不理不睬,取得診斷書後便到當地警察派出所控告姓名不詳的男子「毀損」,她的唯一線索是看到的車輛號碼。警方告訴她,毀損罪懲處的對象是行為人,狗咬狗造成損害,似乎不能用毀損的罪名來告人?因為狗兒不是人? 余婦對於警方說法,一直都沒有聽進去,堅持要告就是了。警方無奈只好根據余婦提供的 Ubike號碼的線索,去調查當時是誰在騎乘這輛腳踏車?想查出人以後抽絲剝繭,再查明責任歸屬。 一個人的不當行為,造成他人的權利受到損害,依法言法,通常有三種不同的責任須要面對,那就是「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但這三種責任並不是同時存在,有時只須負起行政責任,有時則負有民事責任,該負刑事責任的時候,必會同時負有民事責任,但有民事責任時未必會出現刑事責任。怎麼負責任?那要依據不同狀況來決定。先來談談養狗的人狗兒出了狀況,該負行政責任的問題。 狗是動物,通常經過人工豢養的動物,在表面上雖然溫順可親,但仍然有它的野性存在,如果沒有好好管理,一旦引發野性,不只是無辜的第三人受害,連豢養它的主人,也會受到侵犯。因此,政府為了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訂有《動物保護法》。這法所稱的「動物」,範圍包括犬、貓及其他人工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並將其分為「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四大類。號稱為人類最忠實朋友的狗、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都被列入「寵物」類管理與保護。至於野生動物的保育、維護則另有《野生動物保育法》來擔綱。 在家豢養寵物,因為不須與外界接觸,只要不對寵物為虐待的行為,法律沒有對飼養的方式多作要求,但一旦帶著寵物外出溜達,就會接觸到週邊的人與物,所以情形就不一樣了!因此,這法的第七條明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責任。在攜帶寵物外出以前,飼主必須要作好萬全的防護措施,避免寵物侵害到他人的權利。像寵物出入公共場所,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同法條第二項並規定:「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有關具攻擊性寵物的定義與該採的防護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曾在民國九十年間以農牧字第900040362號公告,修訂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所稱「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包括:「二十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所列舉具攻擊性犬類的品種包括:比特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日本土佐犬與紐波利頓犬。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要處飼主也就是狗主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攻擊「瑪爾濟斯」小型犬的混血大型犬,體重如果達到二十三公斤,不論是什麼狗種?只要當天沒有給狗兒拴上狗鍊,,主管機關便可以依法對飼主處以行政的罰鍰。 民事責任方面:寵物中的狗兒雖然模樣可愛,討人喜歡,但在民法上並不是享有權利的主體,當然不必負擔任何義務。由狗兒所引起的權利與義務,都要由它的主人來行使與負擔。所以豢養的狗兒在民法上的定位只算是一種「物」。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法條中所稱的「占有人」,指的是實際管有肇事動物的人,帶著動物外出溜達者雖然不是動物的主人,也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這件「狗咬狗」新聞的主角是大狗,受害者也是狗兒,看起來並沒有人的行為介入,縱如大狗主人所說是狗兒互相嬉戲所導致,但狗主人沒有依狗的種類與性質,對狗兒作好相當管束,任它撒野,以致他人的物,也就是小狗受到損害,狗主人或者占有人在民事上都得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方面:我國刑法規範的是懲處犯罪行為的人,《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當然不會例外,且該罪並不處罰過失犯,純粹由狗兒自主的行為使他人的物,也就是小狗造成損害,無關於人的故意,那就不發生要受刑事「毀損罪」懲處的問題。 (本文登載日期為103年5月2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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