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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國外殺人服刑,回國還要受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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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殺人服刑,回國還要受罰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位在國內很有名氣的洪姓開業醫師,平日自早到晚都在診所裡忙著為病患看病,他的太太也是整天忙進忙出,從事她自己的事業與一堆雜務。兩個人都少有時間與他們的獨生兒子小福相處互動,更談不上抽出時間教導兒子一些為人處事生活上的基本道理。 十多年前,當小福還在國中就讀時期,就過不慣放學後一個人在冷冰冰的家中獨處的生活,放下書包就往外頭跑,與幾位也是沒人管的「鑰匙兒」結為「死黨」,到處遊蕩玩樂,非到天黑是不會回家的。回家以後又埋頭在電腦前玩那些打打殺殺的遊戲,功課連碰都懶得去碰! 國三那年,小福的一位死黨為了走得近的女同學不想跟他繼續往來,而且與一位循矩蹈規、很會念書的男同學走得很近。這可惹惱了那位死黨,誓言要教訓搶他「馬子」的同學,要小福助陣為他壯聲勢。小福為了挺死黨,也跟著去了,把那位善良的好學生揍得鼻青臉腫。小福雖然沒有動手打人,只是在一旁觀看,結果與打人的死黨一同被警方移送少年法庭處理。小福的那位只知為病患解除苦痛的醫生父親,接到少年法庭的傳票以後,才知道不長進的兒子沒有像自己當年那樣努力唸書,而是整日打混結交損友,不免暴跳如雷,大聲責罵兒子。倒是小福的母親深深地覺得小福沒有把書唸好,與缺少家庭溫暖大有關係,做父母的應該負起大部分責任,不是出了事責怪幾句就可以解決問題,當下除了勸止丈夫平息怒氣以外,也好言相勸兒子重回書桌。 小福的父母經過一番思考,覺得兒子沒有與書本為伍,與生活環境至有關係,如能徹底改變環境,必定可以激勵上進潛能,改變未來人生。兒子是當年洪太太陪同洪醫師留美習醫時所生,依照美國法律,小福是道地的美國人。想憑這點可以在美國立足的優勢,將兒子送到美國,做一名小留學生。雖然此舉要耗費不少金錢,但錢對他們來說,不是問題! 經過一番安排,小福的母親不待少年法庭的處理,就帶著兒子飛往美國的西雅圖,為小福找好一處住宿家庭,再讓他進入一所語言學校就讀,等到語言有了基礎,再轉入普通學校就讀。一切安頓就緒,拜託一位住在那邊的親戚就近照顧,才束裝回臺,留小福獨自在那邊生活。 照理說,小福在母親無微不至的安排下,應該可以安心學好語言,為學業跨出大步。他卻不然,在臺灣染上的不良習氣,讓他交上一群喜歡為非作歹移民第二代的新朋友。混了二年該學的課程沒有進級,不該學的髒話卻學了一大堆。還與人爭風吃醋,演成群毆事件被送進感化院接受感化教育。 小福在感化院中不但氣質沒有受到感化,反而染上暴戾之氣,在院中生活二年以後,由於無法忍受一位在院內混「老大」,身材高大的黑小子欺侮,在一次衝突中,竟然用一柄小刀,刺進了黑小子的胸膛,讓他一命嗚呼。在法治文明國家鬧出人命,當然要面對法律制裁,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棲身的處所也由感化院升級為監獄。這時的小福才覺悟到自己過去的荒唐歲月,決定好好服刑,爭取提早出獄的假釋機會。由於他在美國獄中洗心革面,遵守獄規,乖乖地挨過十年沒有自由的日子,終於盼到假釋出獄。這時候的他英文雖然夠溜,但在美國已無立足之地,買了機票回國要加入「啃爸族」,下一步則另作打算。 小福在國外的殺人行為,警方早已掌握資料,一下飛機便被警方逮捕,並用殺人的罪名移送檢察官處理,當天由他父親具保回到家中,但是刑事官司未了,沒多久就被檢察官以殺人罪提起公訴。 在美國殺了人,也被美國法院判了罪,又在美國監獄蹲過十年苦牢。照理說,殺人的行為,已經受到美國法律的懲罰而告一段落,為什麼回到國內又會因為同一殺人行為,被檢察官提起公訴,請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呢? 刑罰權的行使,是國家主權的一種作用。國家為了具體行使刑罰權所制定的《刑法》效力,原則上只能及於本國的領域以內,這在學說稱作「屬地主義」。刑法第三條所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這便是表明採的是屬地主義。嚴格遵守屬地主義的結果,人民在領域外犯了罪,刑法就無法加以處罰,昭顯不出人民要遵守國家法律的義務。因此又在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中,訂定人民在我國領域外犯了一些特定犯罪或者是重大犯罪,也可以適用「屬人主義」的法條,用來彌補單純屬地主義的缺失。所以刑法在適用方面,採的是以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的「折衷主義」。 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了重罪要適用刑法處罰,規定在刑法第七條上段,所謂重罪指的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這只是原則,如果犯罪地的國家對於這種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依第七條後段但書的規定,就不能適用刑法來處罰了! 小福在美國殺了人,殺人罪依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是要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殺人行為在美國也是一種應加處罰的重罪,所以我國刑法對於小福在領域外犯的殺人罪,仍常要加以處罰。因此,檢察官才會對他的殺人罪提起公訴。未來法院所為有罪判決的刑期,依刑法第九條但書的規定,他在外國已經受到執行的刑期,是可以用來扣抵的,如果法院判的是十年有期徒刑。相抵以後就不必再坐牢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103年2月2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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