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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報載「殺人凶手,才因性侵關出來」、「為何未科技監控」乙案,法務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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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國政(以下稱林某)於91年間犯強制性交、竊盜罪,連同刑前強制治療,共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並於100年2月2日刑滿出監,並非假釋。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科技監控僅能對緩刑中或假釋中之受保護管束人為之,本件性侵殺人之林某係執行徒刑刑滿出獄,並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三、刑法第91條之1規定,性侵害罪之受刑人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係於94年2月2日新增列,而本件性侵出獄人前係於91年犯性侵罪,依法律不溯既往規定,林某並不適用此刑後強制治療規定。 四、依據本部之統計,95年1月至99年12月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終結之受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數計有165人,其中於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再犯性侵害案件者計有3人,再犯比例為1.82%。為預防付保護管束之性侵害加害人再犯,本部皆要求所屬觀護人應加強對受保護管束之性侵加害人實施高密度之觀護處遇措施。 五、臺中監獄於100年1月14日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刑滿前一個月將林某執行期間輔導、治療及前科犯行等相關資料函送雲林縣政府接續輔導。本部針對林某之徒刑執行及強制治療處分均依法妥適處理。 六、本部將另函請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轉知各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於收受本部矯政署所屬各監獄函送性侵害受刑人出獄通知等資料時,應儘速安排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接受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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