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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針對部分電子報3月25日報導所稱涉賄議員當選人遭押申請看守所宣誓就職不成,尚待主管機關法務部同意云云,因與事實不符,並與法律規定有違,本部澄清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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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宣誓條例第3條第1、2項規定:「前條公職人員(包括本件之縣議會議員)應於就職時宣誓。...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及同條例第5條規定:「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本件公職人員即嘉義縣議會議員當選人王○玄因涉賄選案,現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羈押中,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在就職任所(即嘉義縣議會)宣誓就職,依前開條例規定,若經主管或權責機關另定日期舉行宣誓,自應由其上級機關指定其他地點公開行之。惟法務部並非宣誓條例之主管或權責機關,亦非該條例規定之上級機關,無從另定宣誓日期及無從指定其他地點公開行之,故上述報載指稱法務部為前揭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尚待法務部同意在議員當選人羈押之看守所舉行宣誓云云,實有誤會,亦與前開規定不符,特此澄清,以正視聽。另本件議員當選人係因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裁定羈押中,若欲辦理宣誓之與案件無涉事項,宜先經該案承審法官同意,以免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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