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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涉有違失情節重大,法務部依法官法之規定,將其所涉違失,送請監察院審查,並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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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於本(107)年6月21日及同年月28日至其女就讀之幼兒園滋事,涉有假借職務權力故意對兒童犯罪等不當情事,前經該署檢察官於本年7月25日提起公訴在案。並經該署檢察長依法官法第96條第1項陳報法務部,建請依同法第89條第8項準用第51條第2項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

法務部爰於本年8月1日上午10時召開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第87次會議,就林員所涉違失應否依法官法第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調離現職機關及就其行政責任予以檢討,案經該委員會委員就各項因素予以通盤審酌,並經充分討論後,審認檢察官林俊佑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有侵越權限,行為不當之情事,情節重大,爰依法官法第89條第8項準用同法第51條第2項,及第95條第2款、96條第1項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並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先行停止其職務;該案如經監察院依法提起彈劾,並送請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最重可有「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結果。

至於外傳法務部決定將其調任澎湖地檢署服務乙事,並非事實,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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