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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廉政宣導-重複核銷,詐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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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吳為某區公所里幹事,係依法令服務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依該市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及可支用項目一覽表等相關規定,里幹事可按月檢據核銷駐里事務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小吳先是至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購買抗UV防曬褲及排汗褲,因該等消費項目符合該市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及可支用項目一覽表等相關規定,小吳遂據以核銷駐里事務費,惟事後竟又將該2筆消費另行申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使區公所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將該2筆消費之補助金額1萬3,000餘元撥付小吳銀行帳戶內,小吳因此重複請領詐得前述金額。

      後來小吳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經廉政署移送地檢署偵辦,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小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將其提起公訴,後法院考量小吳犯後坦承犯行,並繳還所詐取之強制休假補助費,頗具悔意,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

      以該案弊端癥結來看,有以下三點: 一、審核作業未臻嚴謹 公務人員申請強制休假補助費,須先列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並核對確認無誤後,持向機關人事、會計機構請領。本案小吳於核銷里幹事駐里事務費後,復利用同筆消費再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其請領日期間隔短暫,該區公所人事、會計機構卻未能察覺小吳所申請核銷駐里事務費及強制休假補助費之店家名稱、消費地點、消費日期、消費項目及消費金額等,是否有相同或其他異常情形,而將重複請領之補助費匯入其銀行帳戶內。 二、無檢據核銷機制 現行「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支領程序,只需公務人員前往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後,再於該年度「公務人員符合報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上核章,即可申請核銷刷卡消費之金額,尚無須另行檢據核銷,故消費單據易被移作他用,形成管理上之漏洞。 三、員工法紀觀念薄弱,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不法利益。本案小吳職司里幹事職務,原應崇法務實,明知不可以同一消費重複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及駐里事務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相同發票單據重複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使區公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實係法治觀念薄弱使然。

  具體改進措施或建議:一、研訂內部作業規定,加強勾稽比對核銷憑證 建議機關研訂內部作業規定,凡請領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者,須一併檢附統一發票等核銷憑證,以供人事、會計機構加強勾稽比對。 二、強化人事、主(會)計、政風機構橫向聯繫功能 人事、主(會)計機構應加強橫向聯繫功能,以落實審核員工之休假期間與消費日期、消費地點、消費項目(明細)、消費金額是否異常。政風機構應適時針對異常案件採取調卷、訪查等查處作為,俾機先防杜弊案發生。 三、加強廉政法治教育 政風機構應蒐編詐領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之相關案例,協調單位主管督同所屬人員加強宣導,俾建立員工法治觀念,強化廉潔意識,尤其對於新進員工,應特別對其加強宣導,以收防微杜漸之效。 伍、自行檢視事項 □ 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消費項目(明細)、消費金額是否異常?休假時間與消費時間是否異常?強制休假補助費核銷內容是否為其他費用支用項目(範圍) ?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店家名稱、消費地點、消費日期、消費項目及消費金額,與已核銷之其他費用核銷憑證,兩者是否相同? 舉辦員工法紀教育宣導,是否將公務員重複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案例、刑法有關自首之效力等納入宣導內容?是否定期、不定期抽查、勾稽強制休假補助費與其他費用(如駐里事務費)之核銷案件,有無重複申領?

(本文登載日期為103年12月27日,修該日期為110年8月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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