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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對於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檢察官楊榮宗、鄭深元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林秀濤個案評鑑事件之決議,法務部已於今(20)日依法官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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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39條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檢察官有第89條第4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法務部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同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40條規定,法務部應依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所為前條決議,檢具受個案評鑑檢察官相關資料,分別移送監察院審查或交付法務部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8項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依本法第89條第1項準用本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為之建議處分案件,應報由法務部處理;法務部於核處前,關於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案件,應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關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案件,得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意見。 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於102年12月18日分別以法檢評字第10208531732號書函、法檢評字第10208531721號書函報送黃世銘檢察總長、楊榮宗、鄭深元檢察官及陳守煌檢察長、林秀濤檢察官個案評鑑決議書至法務部,並建議黃世銘檢察總長、楊榮宗、鄭深元檢察官有懲戒必要,移送監察院審查。陳守煌檢察長、林秀濤檢察官建議警告處分。 三、有關上述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法務部今(20)日已將黃世銘檢察總長、楊榮宗、鄭深元檢察官函送監察院審查;陳守煌檢察長依法官法規定核予警告處分;至林秀濤檢察官部分,業經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警告處分,並於今(20)日發布。 四、另陳守煌檢察長已報奉行政院核定免檢察長職務,改調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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