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新聞發布

關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審理同性婚姻登記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550
關於今(9)日報載「釋憲後首起同婚訴訟開庭 若勝訴 同性伴侶不需等、可登記結婚」,本部回應如下: 一、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指出應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惟慮及其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爰該號解釋特予有關機關2年處理期限。本號解釋並未宣告民法何條文違憲或立即失效,而是逾期未完成立法始可逕為登記。關於修法部分,已由行政院邀集各機關妥慎研議中。 二、 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開庭審理女同志方敏、林于立請求登記結婚一案,因該案尚在法院審理程序中,基於審判獨立原則,本部尊重法院之審理程序,惟因法院尚未判決,期各界不宜過度解讀。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