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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就彈性放寬分期繳納罰金期限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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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就彈性放寬分期繳納罰金期限之說明 依統計資料顯示,96年度未聲請易科罰金之受刑人高達4萬2030人,占得易科總人數之43.3﹪,顯見社會上沒錢聲請易科罰金之受刑人並非少數。為體恤無資力聲請易科罰金之受刑人,法務部特於97年8月28日以法檢字第0970803105號函提示檢察機關靈活運用分期繳納罰金制度: (一)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要件者,如被告以無資力一次完納為由檢具相關證明聲請分期繳納,應予准許,並請考量被告之職業、教育及其經濟狀況,適度延長分期繳納期限。所謂「無資力」不應以低收入戶為唯一標準,而應綜合被告整體狀況為適當之判斷。此外,被告經通知到案執行時,如依其檢具之證明顯示被告無論立即完納或分期繳納均有相當之困難者,得斟酌其情況,給予最多不超過六個月之緩衝期,供其籌措應繳納之金額。俟緩衝期屆滿後,再令其一次完納或分期繳納。惟上述方案,不適用於已在監執行或經通緝到案執行之被告。 (二)符合刑法第四十二條分期繳納罰金之規定者,準用上述方案。 法務部希望透過上述放寬分期繳納罰金期限之政策,一方面貫徹本部寬嚴併濟之刑事政策,一方面鼓勵一時失足罹犯輕罪之被告能夠自新上進,在寬緩期間努力工作籌措金錢,以完納罰金,徹底擺脫刑罰的牽絆,迎向光明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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