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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修正草案,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結(訂)婚年齡,順應國際潮流,強化青年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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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於今(13)日審查通過法務部擬具之「民法部分條文」、「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七條、第二十條」等修正草案,行政院將分別會銜司法院(民、刑法部分)、考試院及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上開修正草案主要涉及「調降民法成年年齡」、「齊一男女結(訂)婚年齡」,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以利適用。此外,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故前揭中華民國刑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與成年有關之規定亦應併予修正。上開草案之重點如下:

  1. 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2條)。
  2. 將原規定男性17歲、女性15歲之訂婚年齡,以及男性18歲、女性16歲之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男性及女性之訂婚年齡均為17歲,結婚年齡均為18歲,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5條、第16條等規定、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973條、第980條)。
  3. 增訂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後之配套規定,使民眾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於新法施行後,其於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既有權益,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20歲;並訂定新法施行之日出條款(暫定施行日期為112年1月1日),俾利準備因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2修正草案)。
  4.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將刑法和誘、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罪之構成要件,分別修正為和誘、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中華民國刑法第240條、第241條修正草案)。
  5. 配合本次民法修正後,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歸於一致,故將原規定特定公職人員之已結婚未成年子女應自行擔任強制信託之義務人部分刪除,並增訂施行日規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20條修正草案)。

茲因調降成年年齡事涉青年權益及法制上之重大變革,法務部於107年12月至108年8月間,至全國數間高中、大學辦理成年年齡議題校園座談會、問卷調查,藉以宣導相關法律概念及瞭解年輕族群想法;並於108年10月28日召開「調降民法成年年齡研商會議」,邀集中央機關與會討論,以釐清調降後可能之具體影響,復於同年11月19日函請各中央機關對於調降民法成年年齡議題表示意見,並再於109年3月25日召開「研商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影響評估會議」,與相關機關共同討論,評估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所生之衝擊影響。另外,法務部亦於日前舉行媒體茶敘,宣導有關調降成年年齡、修正結(訂)婚年齡之相關規定內容、新法施行前、後之比較及對常見問題加以說明,俾利外界瞭解新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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