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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正:落實獄政革新,保障矯正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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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制度的良觚,是教化能否成功的關鍵,自民國35年「監獄行刑法」制定以來,就扮演著這關鍵的角色。隨著時代變遷及人權意識高漲,封閉的監所逐漸兌去神秘的面紗,外界對於獄政革新的期盼殷切,法務部積極回應,自97年起即成立矯正法規研修小組,召開逾百次的研商會議,並於107年5月陳報行政院審查,經民間團體及各有關機關前後共25次會議密集且熱烈的討論後,於108年4月函請立法院審議,終於今(17)日三讀通過。這條路我們走了將近12年,修法條文由原有94條擴增至156條,以保障矯正人權為核心,展現法務部落實獄政革新的決心。本次修正參酌國際公約及大法官相關解釋,並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達到政府對於獄政法制改革之目標。其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1. 增定監獄人員執行國家之刑罰權,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受刑人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且不得歧視,並應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之目的。另明定監獄應保障身心障礙受刑人權益,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以及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長期單獨監禁之規定,以保障人權。(修正條文第6條)
  2. 為落實透明化、公開化,增定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之認識與理解,協助監獄運作品質及可用資源之提升。(修正條文第7條)
  3. 戒護安全部分,增定監獄得對受刑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之要件、程序及期限,以及安排醫事人員評估其身心狀況,並提供適當協助之規定,以維護人權。(修正條文第23條)
  4. 作業方面,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之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受刑人勞作金。另明定延長作業時間應經受刑人同意,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以及明定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有傷亡情形者,應發給補償金之規定,以強化其保障。(修正條文第32條、第37條、第38條)
  5. 醫療資源方面,增定監獄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定期督導、協調及協助改善衛生醫療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49條)
  6. 為保障受刑人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監獄檢查受刑人之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另為使受刑人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之法律協助,規定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之通信、接見,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為何,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之精神。(修正條文第72條、第74條)
  7. 司法救濟部分,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增定「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監獄與受刑人所衍生之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受刑人相關救濟權利。(修正條文第90條至第114條)
  8.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對於不予假釋、撤銷假釋、廢止假釋之處分,明定受刑人得提起復審,及不服復審所為決定,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21條至136條)

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其基本權益不容忽視,保障矯正人權,以有效發揮教化效能,才能幫助受刑人重生,減少再犯而維護社會的安全。本次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監獄行刑法」之修正,對矯正機關及收容人影響至鉅,除讓我國矯正制度更加透明及完備外,更有助於受刑人人權之保障、矯正處遇之有效發揮及復歸社會目的之達成,而具體貫徹我國人權立國的宗旨,並實踐民眾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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