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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本部於12月11日完成1位丹麥籍受刑人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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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受刑人移交制度,使受刑人得以返回原國籍國執行剩餘刑期,抑且便利受刑人家屬探視,彰顯人道精神,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達到教化之目的。我國與丹麥經多年研議,終於達成協議,於108年7月8日在本部蔡部長清祥、外交部吳部長釗燮在場見證下,由駐丹麥代表處李大使翔宙、當時之丹麥商務辦事處倪安升處長,在我國簽署「駐丹麥代表處與丹麥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議」。本協議為我國與丹麥繼先前簽署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後,13年來再次簽署之國際協定。本協議配合102年7月23日施行之「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在受刑人表達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使受刑人能返回本國執行刑罰,以收教化之效。

本次移交之丹麥籍受刑人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我國法院判處9年有期徒刑確定。丹麥法院亦尊重我國法院判決,而就此丹麥籍受刑人移交返國服刑之刑度,作出有期徒刑9年之轉刑裁定。

本部在收到丹麥法院之轉刑裁定後,旋即召開「跨國移交受刑人審議小組」提交審議。經出席委員審酌相關要件,認本件丹麥籍受刑人符合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8條遣送受刑人之條件,而同意遣送該丹麥籍受刑人返丹服刑。嗣由本部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該受刑人服刑監獄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執行。

為順利進行移交,本部與桃園地檢署、本部調查局及該局桃園市調查處、矯正署及該署臺北監獄、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丹麥商務辦事處、丹麥警方共同合作完成相關之準備與安排。丹麥方並指派2位警官抵臺,於本月11日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在桃園國際機場完成移交程序,將該名丹麥籍受刑人移交丹麥警官搭乘班機返丹服刑,於今(12)日順利返抵丹麥並發監執行。

截至目前為止,我國已移交7名德籍受刑人、1名英籍受刑人、1名丹麥籍受刑人分別返回德國、英國及丹麥繼續服刑。未來本部將依照與各國所簽署之移交受刑人協定(議),依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之規定,持續辦理受刑人跨國移交事宜,使在異地服刑之受刑人能返回其原籍國繼續服刑。在執行司法判決實現社會正義之同時,亦彰顯人道精神及矯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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