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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立法院於今(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明確罰金換算標準,有助司法實務適用,並讓民眾一目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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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刑法分則有關罰金數額規定,自民國 24 年以來,係以「銀元」為單位,早已不符現狀,自72年6月歷次以後,又有修正提高為3倍、30倍及以新臺幣為單位者,造成整部刑法分則之罰金刑適用標準不一,未盡明確,故有修正之必要。

本次立法院周立法委員春米等人提案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規定,就刑法條文中有關原定罰金數額予以調整,將換算標準於各條文中明定,法務部為求適用標準一致,亦提出對應修正條文以供討論,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後,於今日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108條以下共 116條條文。日後適用刑法罰金刑不須再換算,且標準一致,較修法前更為明確,有助於司法實務適用,並讓民眾一目瞭然,減少誤判、誤認而維護人民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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