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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意定監護修正草案: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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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今(24)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意定監護)(以下簡稱本草案)。經過立法、行政部門及各界之共同努力與支持,通過民法意定監護條文,使我國成年監護制度,除了原有的「法定監護制度」外,更加完善。
鑑於我國於107年已進入高齡社會,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之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本次新增「意定監護制度」,係本於「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之原則,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於本人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另為保障受監護宣告者之權益,本草案亦設有監護人如有顯不適任或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情形,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之規定。本次修正之重點如下:
我國對「法定之成年監護」制度已修正運作多年,值此我國高齡社會之際,增訂「意定監護制度」有其建立之價值與必要性,也能夠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爭議,有助於正面維繫家庭關係及補充法定成年監護不足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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