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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害命 法務部修法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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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今日對外公布,將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加重對酒駕肇事之處罰刑責,酒駕致人於死,初犯可判處有期徒刑5年到12年;再犯酒駕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無期徒刑或死刑。

酒後駕車除嚴重危害交通公共安全,更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威脅,雖政府屢次宣導勿酒後駕車,然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案件仍層出不窮,酒駕者任憑一己之輕率僥倖,肇生事故致奪人性命、毀人家庭,造成無可回復之遺憾,酒駕奪人性命之行為,其惡性甚為重大,法務部前已多次表明「對於酒駕撞死人的案子要用最嚴厲的處罰」的嚴正立場,故今日提出加重刑罰之相關內容。

此外,就酒駕犯罪者而言,沒收車輛具更直接之效果,故擬增訂沒收條款,規定無論該交通工具屬於犯人與否,皆予沒收,以收防止再犯之效。然為符合比例原則,參考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體例,增訂例外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例如車輛係向不知情之他人租、借而來或係竊取之贓物等時,法官仍得裁量不予沒收。

除上述由法務部主政之刑法修正外,並就緩起訴戒癮治療及加強民間合作等配套通盤考量,法務部亦籲請相關主責部會儘速研議落實車輛加裝酒精鎖等相關管理措施,期由完整面向整體規範,有效遏止酒駕肇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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