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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瑞士完成異地簽署移交受刑人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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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瑞雙方經過歷時3年多的協商,在法務部、外交部及駐瑞士代表處之通力合作下,終於達成簽署「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定」之合意,並於109年11月13日,先由瑞士商務辦事處梁瑞德處長(Director Mr. Reto Renggli)在臺北簽署旨揭協定,復於同年12月11日,由駐瑞士代表處黃代表偉峰在瑞士首都伯恩簽署,完成本協定之異地簽署。
本協定係法務部繼我國分別與德國、英國、丹麥簽署移交受刑人協定,及與波蘭簽署司法合作協定(含受刑人移交之規定)後,第5個與歐洲國家所簽署之此類協定。未來配合我國「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之規定,在受刑人表達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法務部將積極協助,使受刑人得以返回本國執行刑罰,不僅合乎人道、便利受刑人家屬探視,亦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達到教化之目的。
截至目前為止,法務部已移交7名德籍受刑人、1名英籍受刑人、1名丹麥籍受刑人分別返回德國、英國及丹麥繼續服刑。法務部及瑞士權責機關將基於本協定,依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之相關規定,積極辦理受刑人移交事宜。在執行刑罰實現司法正義之同時,彰顯人道精神,俾落實矯治成效,以維矯正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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