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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法務部採取妥適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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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今(18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祇要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乙事,雖改變過去實務見解,惟本部尊重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權限。

       為落實檢察機關處理此類案件之一致性,本部就相關毒品案件觀察勒戒之執行,已妥適規劃提早因應作為,除先後已於109年11月10日、17日邀集檢察、矯正等機關研商相關事宜,並盤點勒戒處所收容空間及醫療資源外,復督促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檢察分署依其訴訟轄區妥適協調地檢署與勒戒處所以利執行,且成立本部與檢察、矯正機關之聯繫平台,適時協調相關機關執行作為。

       本部將會持續督導相關機關貫徹上開各項應處作為,以維法律適用之安定性及確保被告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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