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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有關香港政府宣布暫緩「逃犯條例」修訂,本部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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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以回應臺灣所提司法互助與遣送嫌犯的請求做為藉口,驟然提出一個引發國際間高度質疑之逃犯條例,其修例方向逾越單純之臺港間個案司法互助及逃犯移交,本部不予苟同,亦絕不可能基於該逃犯條例,與香港進行任何逃犯移交事宜。

今港府又以臺灣不接受該逃犯條例引渡人犯做為口實暫緩修例云云,意圖模糊該條例違反人權疑慮之焦點,妄扯臺灣之個案爭議,其推諉、卸責之舉,本部嚴正駁斥。

本部再度重申,只有在確保人權及堅持平等、尊嚴、互惠之基礎上,才足以推動建立雙方司法合作機制,以落實司法正義之實現及彰顯人權保障之普世價值。若捨此不為,罔顧民意,恣意妄為,即無從進行任何司法合作。

臺港間因欠缺司法互助機制,以致發生在對方管轄區域內之犯罪,無法合作共同打擊,臺灣多次就各類犯罪案件向香港提出調查取證等之司法互助請求,均未獲港方回應。港女命案發生後,雖然臺港兩地均十分關切此一案件,也都殷切期盼殺人之兇嫌受到法律制裁,但香港對臺灣就此案所提出司法互助請求,迄今亦仍無積極回應。

法務部做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主管機關,向來在平等、尊嚴、互惠及保障人權之基礎上,積極與世界各國及各司法管轄區域推動建立各種形式司法合作,以實現司法正義。若前揭基礎不存在,實難以建立長期之司法互助機制。

本部呼籲香港政府除處理逃犯移交事宜外,更應重視與臺灣簽訂司法互助協議,建立臺港兩地共同打擊犯罪機制,以免臺港兩地成為在對方轄內犯罪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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