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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日增」與法令不明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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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6日)媒體報導:毒駕日增,法令不明難定罪。法務部説明如下:
一、現行刑法處罰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之規定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下稱毒駕)罪,依其構成要件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係採個案具體認定不能安全駕駛,與同條項第1款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係採人體中檢出符合法定酒精濃度之數值即成立犯罪不同。
二、毒(藥)駕案件有無修法必要
毒駕案件不成立犯罪主要原因在於蒐證不足,致證明力不足而無法據以認定有不能安全駕駛,並無法令不明之疑慮,將要求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強化蒐證。至於有無訂定檢測標準之必要,因不同毒品對人體作用影響各有不同,應選擇何種毒(藥)物訂定不能安全駕駛之統一標準?本部將邀請各相關機關共同研商,以達預防毒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
綜上所述,媒體報導所謂「毒駕日增,法令不明難定罪」云云,與事實不符,應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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