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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針對媒體於今(14)日報導「政府似乎努力將毒品除罪…」等語,惟法務部並無毒品除罪化之政策方向,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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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民國87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將毒品施用者定位為「病患性犯人」,希望藉由司法力量的監督,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目前對於初犯第一、二級毒品施用者及5年後再犯者,係先以機構內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方式來協助其戒癮。惟對於5年內再犯者,除檢察官認適合在司法的監督下於社區接受專業戒癮治療而給予緩起訴處分者外,餘皆應提起公訴而以刑罰制裁之。 施用毒品行為可能引發其他財產犯罪行為,除罪化意謂著刑事司法機關全面退守,而由衛生福利機關接手處理施用毒品問題。然社會一般民眾對於引發治安顧慮之施用毒品行為仍有顧慮,一旦除罪後,因欠缺司法強制力,短期內毒品施用者恐將增加。在未獲民眾支持、預防機制未有效建立、戒治醫療尚未專業普遍化、以及就業輔導機制尚未健全、民間資源未能有效整合之前,不宜貿然採取施用毒品除罪化措施,是本部目前並無毒品除罪化之政策方向,媒體前開報導與實情有違,為免訛傳,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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