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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防工作法草案不是使「人二」復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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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06年2月26日聯合報社論及名人堂專欄就「保防工作法」所述之內容多有不實,法務部回應如下:
一、 為了國家安全與社會利益,各國對於防止洩密造成國家不利社會不安等多訂有反情報工作專法,一方面保障人權,也避免機關濫權。國內保防工作早已摒除過去「人二」丶「爪耙仔」作為,但當今執行保防工作之法源上只係保防工作執行要點的行政規則,法律位階過低,乃由負責全國保防工作會報秘書工作的法務部調查局研擬保防工作法制化草案報部,並無上層指示調查局進行所謂「人二」復辟。
二、 法務部調查局先前曾辦理保防法制化論壇、委請學者專家赴各機關、民營事業單位及軍高檢共辦理23場次座談並研提草案,再由法務部邀集各相關部會丶機關等參與討論,研提「保防工作法」草案報院審查。其中依現制將保防工作區分為軍中丶機關與社會保防三大塊,由相關機關各依其特性負責,並無由調查局全盤介入之情。
三、 上開草案中有關行政機關之負責保防工作人員究採一條鞭式指派或由各機關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為之,本就有待討論;另對特定社會企業團體只擬議其自我建置專責保防人力,並非由調查局指派人員介入;又有關進行調查部分乃如同一般行政法律所規定行政調查權(行政程序法36至43條丶行政罰33至41條等參照)並非本草案首創,也不是在行使刑事調查權,此等部分之行政調查行使方式容有討論空間,尚非定論。況依現行我國「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等相關法規並未規範有關保防工作之職權行使,故保防專法草案即是在彌補前述國家安全法制領域不足下,予以規定一般性法制規範,使法律具備明確性,並保障人權。媒體誣指擬定本法草案係威權丶鬥爭工具云云,實為荒謬。
四、 法務部鄭重指出,保防工作係為防制外諜所必須,與威權時代之人二所為之政治偵防完全不同,為因應外國及境外敵對勢力的諜報滲透攻势,確有檢討各層面保防工作之必要。尤其在防制滲透、保防教育等工作,如何有效防止「內應」(insider)在軍中丶機關或重要社會團體企業內部為敵人發展組織,進行滲透破壞,有明確予以法制化明定執掌與分際之必要。日前行政院已將本草案交回法務部參酌各界意見檢討研擬中,將廣納各界意見,再仔細明確規範相應之監督保防人員機制同時兼顧保障人權。
法務部鄭重呼籲各界不要對本法草案之提出動輒無端揣測批判,而應提出具體可行意見,使我國保防工作在民主法治之基礎下,完善法制,維護國家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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