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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操守不容惡意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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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律師昨(25)日投書媒體,雖主張其所推動之陪審制,然卻以「我在司法界、律師界超過36年的資歷與經驗,今天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在5%至10%之間,也許再多一些,也許再少一些。」、「過去稱昏官,現在稱恐龍的恐怕至少占司法官一半以上」、「如今揣摩民進黨上意的法官、檢察官也陸續產生,不論為那個政黨服務,都是打手司法官,都該想辦法不要讓他們的手伸入司法界。」等,對這些莫須有指控,法務部表達強烈抗議。張律師如有事證,本應向檢調廉政機關舉發,卻以個人臆測方式,擅以數據化為上述指述,其誤導社會大眾,損傷司法官同仁的舉措,不僅無助於司法改革,甚至嚴重傷害司法。
律師倫理規範24條1項:「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張律師所稱檢察官有收錢、為政黨服務之指述,如有具體事證,不循正當程序為之,竟為特定目的,假藉司法改革利用媒體放話方式,詆毀檢察官,已嚴重傷害檢察體系,打擊司法形象,且無助改革共識之凝具,本部特予指摘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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