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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提報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31條之1、第36條修正草案,於今(9)日之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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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毒品防制業務需各部會通力合作,而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各自就業管範疇編列預算,相關經費來源不穩定。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經參考國內相關基金制度及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由本部設置基金,以拓展反毒經費來源並提升預算綜合成效。另因青少年在娛樂場所施用毒品愷他命或混用他種毒品、新興毒品之情形日趨嚴重,為消弭場所內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並阻絕毒品流竄,經參考國內相關法規及瑞典推動俱樂部防制毒品(Clubs Against Drugs)經驗,課予特定營業場所配合執行防制毒品措施之義務,以共同構築社區防制毒品網絡。爰擬具本條例第2條之2、第31條之1、第36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增訂由法務部設置基金。(修正條文第2之2) 二、增訂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之防制措施,包括在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設置入口管理人員、通報警察機關處理、備置從業人員名冊等措施,並增訂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最重可勒令停業。至特定營業場所之範圍,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31條之1) 本修正草案希望在立法院能盡速通過,共同建構反毒之完整防線,展現我國政府強烈之反毒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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