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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針對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給予林克穎交保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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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穎除因過失致死等案件遭我國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經我國向英國請求引渡回臺執行外,另因違反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發布通緝,並由本部經由外交部及駐英國代表處,向英國請求引渡林克穎回臺接受審判。蘇格蘭政府於收到我方請求後,認可該請求具有效力,遂於本(105)年8月將該案轉至蘇格蘭愛丁堡地方法院,該院隨即裁定,將原由蘇格蘭高等法院羈押在案之林克穎予以另案羈押。
今愛丁堡地方法院考量林克穎至今已遭羈押近3年,且蘇格蘭高等法院於另案已准許林克穎交保,難認必須以羈押之手段來防止林克穎逃亡,遂裁定林克穎每週應到愛丁堡警察局報到一次,且不得再申請護照之條件而准予交保,該等條件即限制林克穎出境而不得離開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固認為本案毋庸以羈押作為防止林克穎逃亡所作之手段,然此裁定尚與愛丁堡地方法院是否准予引渡林克穎回臺接受審判一事無關。本部、蘇格蘭檢方、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及駐愛丁堡辦事處,將持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密切聯繫,並即時依據蘇格蘭檢方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以期完成本件引渡,藉以展現我國追緝外逃被告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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