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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對引渡林克穎案蘇格蘭高等法院判決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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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向英國請求引渡酒駕撞死送報生後潛逃之英籍人士林克穎(Zain Taj Dean)一案,蘇格蘭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於105年9月23日,審酌臺灣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之要求,判決林克穎此部分上訴有理由,並裁定林克穎准予交保,但附加應交出護照且每週到愛丁堡警察局報到一次之條件。然法院今日並未當庭釋放林克穎,因林克穎另有違反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該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發布通緝,並由本部經由外交部及駐英國代表處,向英國請求引渡回臺接受審判,嗣由蘇格蘭地方法院另案裁定將林克穎予以羈押。   對於蘇格蘭高等法院未維持引渡林克穎之決定,法務部深表遺憾。 惟本案迄今已達成下列成果:臺英雙方簽訂備忘錄作為引渡林克穎之基礎;林克穎就我國法院判決4年徒刑因本件引渡案,迄今業遭英方逮捕並羈押逾2年11月;英方承認我國司法高權並肯定我國司法判決符合公平審判程序;蘇格蘭政府在行政審查後准許引渡林克穎。此均為我國在司法互助上之重大突破,使本案正義獲得相當程度之實現,並彰顯我國執法與緝捕外逃被告之決心。   我國與英國同為尊重法治、保障人權之國家,本案引渡程序均須依據臺英兩國法律規定進行。因蘇格蘭法制就上訴最高法院設有嚴格限制,本部將從速與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駐愛丁堡辦事處及蘇格蘭檢方密切聯繫,儘可能洽請蘇格蘭檢察機關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全力爭取撤銷此次裁判之機會,以期順利將林克穎引渡回臺實現司法正義。   本部同時亦將儘速蒐集相關資料,送請蘇格蘭檢方就林克穎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引渡案,向蘇格蘭地方法院提出補充說明,以利該案之審理,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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