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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特偵組存廢的基本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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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係於95年間由立法委員提案,認為要彰顯政府查緝高官、民代涉嫌官商舞弊及黑白掛勾等重大貪瀆決心,乃增訂「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成立特偵組。多年來固然有所貢獻與成績,惟外界亦有認為特偵組辦案引發甚多爭議、階段性任務已完成等等,認為應予變革。爰此,法務部對特偵組之存廢,有下列重要基本態度:
(一) 在司法改革的歷程中,我們必須真誠的對特偵組數年來的成績表現、功過是非及相關問題做深入的檢討,謀求改進之道。
(二) 不可諱言,成立特偵組是在當時政治、社會氛圍下,倉促立法,導致法制面及相關配套均有不備,對檢察實務運作及社會觀感造成扞格或負面印象,亟待解決以杜爭議,並贏回全民對司法的信賴。
(三) 特偵組的變革,著重在如何將外界詬病或誤解的形象予以扭轉,特別要將外界認為特偵組是具有超級權力的人治單位,轉換檢察形象回歸法治,各級檢察機關當然能夠抗拒政治力或外力不法介入,積極辦案,增進人民對檢察的信心。
(四) 打擊貪瀆犯罪,對於貪瀆犯罪的零容忍,始終是政府努力的目標。不分執政或非執政者、在朝或在野人士,只要涉及貪瀆犯罪,均是各級檢察機關應戮力掃除不法的對象,不會因政黨輪替或特偵組如何變革而有所差異,更「不會也不應有」不設特偵組就是政府不打老虎的誤謬。
(五) 我們要強調的是,除特偵組檢察官外,全國尚有1300多位各級檢察官在兢兢業業從事偵查工作,他們的表現難道我們不應給予掌聲或肯定嗎?事實上在偵辦貪瀆犯罪上,他們的表現也應該是可受信賴的(臚列部分案件如附,供參酌)。
(六) 任何制度的變革,均應有周延性、配套性的立(修)法,法務部對此一議題,會以審慎的態度,研擬妥適配套法案及措施,再與國會溝通,做出聰明有智慧的決定。我們要呼籲,請大家相信所有檢察官們的辦案能力與具有的抗壓力,共同為司法改革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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