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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學者多贊成增訂刑事訴訟法保全羈押制度 防止有罪被告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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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日前擬具於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之修法建議,送請主管機關司法院參考,並呼籲應儘速提案修法。然媒體報導「有多位專家、學者反對此制」等,恐有誤解,應予澄清。
司法院為研議如何防範被告逃亡,曾於105年3月30日召集「防範刑事被告訴訟中逃匿之具體作為公聽會」,法務部對司法院舉辦公聽會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之用心,高度肯定。與會學者雖有對「判決有罪後羈押」制度採保留意見者,然亦有肯定此立法方向之見解,略以:「第一審判決有罪後,無罪推定的概念就應該某種程度的轉變,不能一再強調是無罪…一旦事實認定了,無罪推定應該退讓」、「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竟然不羈押,國家的刑罰權存在意義何在…我覺得真的是觀感不佳」、「判決後我不贊同用具保的方式處理,或許羈押是比較可行…應該要有一道程序,如何授權法院透過訊問程序確定要不要羈押」、「(美國法)被告已經被判決有罪時,其人身自由受限制是合法的,此有別於審前羈押的情況」等,主張應有一定條件始得羈押、或羈押前仍應聽取被告答辯意見等,顯非完全否定「判決有罪後羈押」。
又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台灣法學會於105年4月8日舉辦「羈押與防逃學術研討會」,邀請學者、專家分別就德國、日本及美國制度進行研討,各該先進法治國家之刑事訴訟制度均有相關規定,明訂一旦法院為有罪判決時,即當然應為羈押(例如美國、日本)或使法官得當庭審酌個案情形,決定是否羈押(例如德國),並無「學者、專家多反對此制」之情形。本部日前提出之修法建議,即係以前開各國之比較法為基礎,並參考與會學者之報告內容所撰擬,且雖建議經判處一定重刑者原則應羈押,但仍有例外,法院得聽取被告意見後審酌不予羈押,兼顧衡平保障被告權益。
另相關報導中提及:近5年來,二審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到了三審卻翻盤改判無罪的比例高達12.4%~16.56%。然經查閱司法院網站正式公告之統計年報(更新至103年),並無所引述之前揭統計數據,有待相關統計資料公開後再進一步確認。次應補充者,依司法院公告之統計年報,99年至103年間,最高法院刑事上訴案件終結情形皆以駁回上訴最多,以103年為例,駁回上訴率為89.02%,發回更審僅9.62%。換言之,上訴三審之案件中(包括原判決有罪及無罪),近90%皆獲最高法院維持,益徵二審判決正確率甚受最高法院肯認,此實為「有罪判決後羈押」制度之堅實基礎,應無侵害被告權益之虞。
最後要強調的是,有罪判決之被告逃匿事件接連不斷發生,表示已非個案問題,而是制度層面確有檢討改革之必要。被告經判處重刑卻仍可保有行動自由、不受任何拘束,我國國民情感是否真能接受此種司法制度?故法務部再次誠摯呼籲,應儘速檢討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避免再發生被告利用提起上訴期間逃匿之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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