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新聞發布

落實國家機密保護法,建制完善審核機制,確保國家安全與利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3403
一、 按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稱本法)第26條第1項對於辦理、核定國家機密之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有出境管制之規定。次按本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復規定,有關前開出境管制之人員,應於出境20日前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提出申請。基於法務部係屬本法法律主管機關立場,並期涉密人員出境之申請作業得以周妥及順暢運作,樂見各核定權責機關均能建制完善且具體之實質審查機制,使涉密人員出訪及國家安全利益間,能取得衡平,並強化涉密人員及核定機關間之信任關係。 二、 以往由於各機關對於涉密人員實質審核機制未臻確實,過去曾發生如2010年前陸軍少將處長羅賢哲洩密案;2012年前海軍中將柯政盛等赴大陸洩密案;2012年起前大陸解放軍上尉鎮小江來台假藉安排赴大陸旅遊等吸收現(退)役少將、上校等空軍、陸軍軍官,交付情資、情報案;2014年爆發前中央大學通訊系統研究中心主任陳錕山棄職前往中國遙控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任職案等等,對國家安全與利益均有重大影響。這些案例都顯示涉嫌人曾出境,在境外被吸收、誘惑而陷入洩密情境,終至無法自拔。因此,法務部呼籲各機關就其機關內任職中或離職後之涉密人員出境,應確實建立完整的實質審查機制,而相關涉密人員出境,亦應遵循本法及相關規定,共同確保國家安全,社會福祉。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