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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4月7日臺德完成第三位德籍受刑人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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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移交制度,使受刑人得以返回原國籍國執行剩餘刑期,不僅合乎人道,且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達到教化之目的,亦便利受刑人家屬探視。我國與德國經多年研議,於民國102年11月6日簽署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下稱本協議),為我國與歐洲國家所簽第一個雙邊司法合作之協議,建立兩國間平等互惠且通案操作之基礎。配合102年7月23日施行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在受刑人表達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使受刑人能返回本國執行刑罰,以收教化之效。   繼上個月月底完成第二例德籍受刑人移交返德服刑,目前仍有5位德國受刑人在臺服刑。其中H君於101年9月間因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間判處有期徒刑16年,經最高法院於同年駁回其上訴而確定,H君隨即入監服刑。103年4月28日法務部接獲H君移交申請書後,會同德國在臺協會人員前往監所確認H君移交真意並告知法律效果,再將相關文件透過外交部轉致德方。嗣德國檢察官向該國法院聲請承認我國判決並予執行,德國柏林基層法院判決許可執行H君在臺灣所受之刑事判決,並將臺灣判處之16年有期徒刑轉換為15年有期徒刑(此為德國有期徒刑之上限),並准許扣除H君在臺灣已服刑期。   法務部接獲相關資料後,旋於105年2月24日召開「法務部跨國移交受刑人審議小組」徵詢會議,經出席委員審酌相關要件,認符合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8條遣送受刑人之條件,而同意遣送H君返德服刑,並由法務部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為順利進行移交,法務部與德方就執行移交細節多次聯繫,外交部、德國在臺協會亦從旁協助以完成準備與安排,德方並指派2位柏林警察總署警官抵臺,於昨(7)日由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在桃園國際機場完成移交程序,將H君解交予德方員警搭乘班機返德服刑,於今(8)日順利返抵德國。   未來臺德雙方將基於本協議,依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之規定,持續辦理受刑人移交事宜,使在異地服刑之受刑人能返回其原籍國繼續服刑。在執行司法判決實現社會正義之同時,並彰顯人道精神及矯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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