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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返在陸服刑國人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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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於本(12)月17日、18日及24日陸續自湖南省、福建省及廣西省接返在大陸地區服刑之許姓、陳姓及周姓臺籍受刑人,由臺北地檢署執行檢察官發監臺北監獄繼續服刑。   今年52歲之許姓受刑人在大陸地區因製造毒品,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幾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3年5月;陳姓受刑人今年63歲,因走私毒品,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確定,緩期2年執行,幾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3年3月;周姓受刑人因運輸毒品案件,經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數經減刑,減為13年5月。因許姓受刑人罹患骨癌,陳姓受刑人經陸方考核為老年犯,周姓受刑人曾接受左腎外傷切除術,基於人道考量,經法務部與大陸司法部協商同意,由法務部派員赴大陸地區湖南省、福建省及廣西省,將該三人等接返,回臺繼續服刑,免除家屬奔波大陸探視之苦,也有助於矯正教化成效。   自102年7月23日「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生效施行後,法務部已自大陸地區接返5名臺籍受刑人。今年係第一次自福建莆田監獄以外之監獄進行接返作業。由於受刑人分散在不同省份之監獄,遂由接返人員分批前往受刑人所在之地區,順利在本月完成3名受刑人之移交程序。   法務部另分別與德國、巴拿馬簽署跨國移交受刑人協議及條約,今年2月已遣送1名在臺服刑之德籍受刑人返回德國繼續服刑,在執行司法判決實現社會正義之同時,並彰顯人道精神及矯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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