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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中華民國刑法(沒收)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本(104)年12月17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追求落實「無人能因犯罪獲利」之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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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食安事件頻傳,黑心廠商之不法獲利動輒數十億元,惟因現行沒收法制不足,致無法沒收第三人犯罪所得,日前大統公司不法利得(18.5億元)非常上訴案,即因法律漏洞而未能沒收相關犯罪資產,引起社會大眾質疑,為正向回應民意訴求,本部與行政院、司法院共同協力推動「中華民國刑法(沒收)部分修正條文」修法,經立法院於104年12月17日完成三讀程序。 本部先前為解決上開沒收法制之缺失,廣邀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研擬「中華民國刑法(沒收)部分修正條文」送行政院審查,經過行政院前後五次審查會,召集相關部會與司法院長達七個月審慎協商,而共同研議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沒收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此次修正通過之沒收新制,係參考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而重新為沒收定位,以符合其本質。依修正通過之沒收新制,明文規定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以專章立法方式規範沒收,其他修正內容包括:擴大犯罪所得沒收之範圍,並及於第三人,且於被告死亡、逃匿經通緝等情形,亦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期與國際接軌,進而啟動司法互助,解決過去因被告死亡或通緝而無法沒收境外不法資產之困境,澈底追討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等。而此次修法沒收既已定位為非刑罰,又係沒收犯罪所得,經參考外國立法例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就修法後可以適用裁判時法規定。透過新法順利通過,彰顯共同終結大統條款不能沒收第三人財產的困境。 沒收實體法修正後,尚有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特別法配套修法,故施行法訂於105年7月1日施行,在施行前的這段期間,法務部將全力配合司法院及相關部會共同研修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特別法,務期在沒收新法施行前,所有法制全面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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