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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醫師法先行權宜修正通過,持續推動研修以建構兼顧國情並接軌國際之法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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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提昇法醫鑑驗品質,通盤檢討法醫師法,依法醫師之專業區分其得執行之業務,以期提升法醫師專業能力,且與國際制度接軌,並針對法醫師養成、各項職責之可行性及必要性、檢驗員之角色定位、相驗、解剖及死因鑑定等應由醫師或病理專科醫師或法醫師執掌、法醫師具備醫師資格與否是否需負責不同業務等議題深入研究;擬具病理專科法醫師之進用方式及規劃、刪除法醫師執業項目及刪除醫師執行檢驗屍體期間限制等相關條文,上開議題研究及草案內容,經由蘇立法委員清泉以醫師與法醫師之角度,提供專業意見與協助,使修法草案得趨於完整並兼具配套措施;惜因法醫界與醫界對修法內容歧見過大,在立法院審議時未能完成全盤修正,法務部甚為遺憾。惟本部對蘇清泉委員過往之熱誠協助、不遺餘力溝通、整合意見深表謝意,並請蘇委員及各界繼續本諸專業立場提供意見,本部將儘速重提修法草案再報請行政院審查送立法院審議。 由於法醫師法第48條之規定,醫師執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之權限,將於本(104)年12月28日屆滿,屆時具醫師資格者無法再執行相驗、解剖業務,將影響檢察機關,其權宜措施,係立法院今(104年12月11日)日三讀僅審議通過法醫師法第5條、第9條、第48條、第49條、第53條修正草案,除酌為修正法醫師消極資格,明定由法醫師、檢驗員檢驗屍體,法醫師解剖屍體,刪除原檢驗員不得檢驗屍體業務之限制;並增列重大災難事故,或離島、偏遠地區遴用法醫師人力不足時,醫師可執行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法醫鑑驗品質之良窳,攸關司法公信力,為期健全法醫制度,本部將繼續致力協調醫界與法醫界各先進意見,提昇法醫師相驗及協助解剖能力,並持續尋求引進法醫病理專科醫師執行解剖及死因鑑定等工作,以提昇鑑驗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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