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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中華民國刑法(沒收)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本(104)年11月5日經行政院第3473次會議審查完竣,追求落實「無人能因犯罪獲利」之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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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本(104)年5月5日通過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將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內國法化,本部依反貪腐公約精神,參酌「無人可因犯罪而獲有利益」已為刑事政策之國際潮流,並參照立法院於103年11月18日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修正條文附帶決議行政院及司法院應提出中華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條文,釐清第三人沒收非屬從刑,而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兼及考量我國現有數個司法互助個案因我國沒收法制未能與國際接軌,於犯罪資產返還上產生實務困境,本部爰廣邀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研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沒收)部分修正條文」。本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召開5次審查會議,終於獲致共識,於今日院會通過上開草案送司法院會銜,期與司法院共同推動修法,以開展我國沒收法制、與世界潮流接軌,以澈底剝奪犯罪不法利得,突破司法互助實務困境,以回應民意訴求。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 明定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並引進非以定罪為基礎之沒收制度 現行法將沒收定為從刑,應附隨主刑宣告,若犯罪行為人因逃匿遭通緝、死亡等情形無法進行追訴程序或為有罪判決時,因無主刑即可坐享犯罪所得亦有失公平正義,故主從不可分原則,已造成實務運作之困難,更與公平正義有違,而有修正必要,爰參諸相關國際法制潮流,明定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並引進非以定罪為基礎之沒收制度,以解決司法實務之難題。 (二) 追討犯罪所得及於第三人與不法利益 近年重大經濟及食品安全案件,發生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客體限於有體物,若取得無形之財產利益則不得沒收,另犯罪所得限於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第三人若不法或無正當理由取得犯罪所得,因法無明文則不能沒收,造成脫法行為,逃避沒收,形成法律漏洞,面臨執法窘境。基於「無人能因犯罪而受利益」之原則,消除鉅額不法利益之犯罪經濟上誘因,使犯罪行為人或任何第三人均不能因犯罪而取得不法利益,故本次修正追討犯罪所得之對象及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包含法人、非法人團體,沒收之標的則包含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與利益及其孳息,以杜絕犯罪誘因。   司法正義係使無人能因犯罪而獲利益,為杜絕心存投機、僥倖之心,使不法所得能回歸填補國家、社會及被害人之損害,本部將積極推動立法,以回應民意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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