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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監察院公正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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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針對吳健保等逃匿對法務部、高檢署提出糾正,並要求法務部就高檢署林勤綱、壽勤偉檢察官及基隆地檢署前檢察長涂達人等依法官法為職務監督,法務部實難認同。   監察院前述糾正之理由基於「吳健保、廖秀雄有脫逃之虞,而檢察官未即時啟動防逃機制」。然則:   吳健保前曾因案入獄服刑並未規避執行,本案審理期間每次均如期到庭,且認罪表示願接受法律制裁,吳某為其子參選市議員助選時,公開表示伊如脫逃將不利其子競選,而其所涉之詐欺罪又非屬重罪,檢察官綜此研判,不認其有脫逃之虞,不輕易啟動成本高昂之防逃機制,應無過失可言。監察委員依事後結果回溯究責,無異要求檢察官料事如神,顯非合理。況如認吳健保、廖秀雄有脫逃之虞,最後判決之法官於評議確定有罪後,應立即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收押,其未採此簡便有效之防逃作為,監察院未置一詞,卻要求檢察官貿然啟動耗費龐大人力物力之防逃機制,厚此薄彼,雙重標準,莫此為甚。   又林勤綱檢察官未通知壽勤偉檢察官啟動防逃機制,未受通知之壽檢又有何過失?為何一併被要求受罰?   再者基隆地檢署接獲上級指示確保廖秀雄之執行後,即通知新北市調處辦理開始監控,檢察長有無召開監控會議,並未影響監控之執行;更何況並無規定要求前檢察長必須召開所謂監控會議。其被究責亦屬過苛冤枉。   監察院指責法務部未督導所屬檢察機關確實層報及管考應採防逃作為之重大刑事案件。然而,法務部屬下約有130多個機關,16000多名工作同仁。地檢署檢察官之上有主任檢察官、襄閱檢察官、檢察長分層督導;個案或行政事務地檢又受高檢、最高檢督導。監察院要求法務部直接督導列管各審檢察官落實具體個案之執行,不但飛越數級,且為實務上所不可能。   此外,監察院一面斥責檢察官「疏於啟動防逃機制」,一面又指檢察機關「濫行啟動防逃機制,導致防逃案件大幅增加,第一線辦案之檢警調人員不堪負荷,嚴重排擠治安能量」等等,前後論述嚴重矛盾。   綜上,監察院糾正之目的應是督促政府機關提升工作效能,然本件糾正讓相關機關及個人無所適從,深感不平,重創檢察同仁工作士氣,對工作效能有害無益。為此為全體同仁向監察委員大人表達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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