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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兩岸司法互助 臺灣再還大陸被害人受騙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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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兩岸協議」)第9條「罪贓移交」規定,在法務部與大陸公安部共同成立之「兩岸罪贓協處專責小組」聯繫安排下,今(104)8月17日有4名遭兩岸詐騙集團行騙之大陸地區被害人,由我方依其被害款項比例返還查扣之詐騙犯罪所得,合計金額約新臺幣40萬餘元。
本案詐騙集團冒充大陸公安及檢察官,撥打電話給大陸地區民眾,以被害人涉案必須提供銀行存款予以監管為由,誘騙被害人相繼匯出款項,又透過IP位置在臺灣及東南亞之網路銀行操作,逐層匯轉款項至大陸地區之不同人頭帳戶,繼由在臺車手持大陸銀聯卡於自動櫃員機提款,經扣除約定之不法酬勞後,再將大部分贓款轉匯到集團指定之他處帳戶。本案詐騙集團車手嗣陸續落網,經承辦檢察官查扣其犯罪所得,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其應執行1年2月至2年10月不等之徒刑,判決中並認定4名大陸被害人受詐欺之情節及損害金額。
判決確定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法務部提出司法互助請求,俾按兩岸協議「罪贓移交」之規定返還扣案贓款予大陸被害人,經法務部循兩岸司法互助程序聯繫大陸公安部,完成聯絡、詢問大陸被害人及返還款項之前置作業後,終得順利匯款予該4名受騙之陸方被害人。
本件係我方返還大陸被害人詐騙贓款的第三件成功案例,自我方於103年4月間首次返還大陸被害人扣案贓款以來,迄今累計已返還約新臺幣102萬餘元,大陸則經由最高人民法院返還我方被害人詐騙贓款計四件,累計返還金額約新臺幣1200萬餘元。未來,法務部仍將持續落實兩岸協議罪贓移交事項,相互協助追返流入對方境內之犯罪不法資產,以維護兩岸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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