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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圈選檢察官陞遷於法有據並無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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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下稱檢審會)委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啟文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指控法務部長今年若依循往例就檢審會所提出之1.5倍調升二審檢察官和主任檢察官名單為「圈選」,將違反法官法,要求法務部長停止圈選,本部回應如下: 一、 法務部部長就檢審會所提出之1.5倍調升名單為圈選,完全符合法令規定 (一)法官法第90條規定:「(第1項)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第8項)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審議對象、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後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檢察官任免、考績、級俸、陞遷及褒獎之事項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二)法官法施行後,本部爰擬訂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草案,並於101年1月16日提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第80次會議徵詢意見,再於101年7月19日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發布,並自101年7月6日施行。按審議規則第4條規定:「(第1項)本會審議任免及陞遷事項如下:…四、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五、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第2項)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調升人員,本會應提出擬派職缺一點五倍之人選,由部長圈選之。」 (三)依上開法官法及審議規則規定,相關職缺之調升係先經檢審會審議並提出擬派職缺1.5倍適任建議人選供部長圈選,此係依法授與部長擇優裁量權,此項規定及作業方式全然尊重檢審會委員並符合法官法規定。 二、 冒然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將嚴重影響相關人員之權益   若檢審會同額提名,法務部長又必須照單全收,則與上開由法務部長圈選之規定並不相符。若部長可不必照單全收,則可能一再要檢審會補提名,如此將曠日費時,耽誤年度司法官學院結訓人員分發,且易造成圈選標準前後不一,而名單不合理之現象。   故現行規定是兼顧法律規定及執行效率的做法。如果法院裁准此假處分,今年的人事調動案將會停擺,嚴重影響現職人員陞遷及檢察官平調之調動權益,甚至將妨礙本(54)期司法官學院結訓人員之分發,影響至為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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