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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蘇格蘭高等法院再開引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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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向英國請求引渡酒駕撞死送報生後潛逃之英籍人士林克穎(Mr. Zain Taj Dean)一案,蘇格蘭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亦為蘇格蘭之最高刑事法院)於當地時間6月24日上午10時15分提出意見書(OPINION OF THE COURT,該意見書具有拘束力),針對林克穎就蘇格蘭地方法院判決提出上訴理由中爭執我國法理地位及未獲公平審判部分駁回林克穎上訴,維持地方法院之判決結果,再度肯認我國之法理地位,並認定林克穎在我國訴訟程序中受有公平審判,符合歐洲人權公約之規定,然就我國監獄狀況部分,針對林克穎提出之抗辯,蘇格蘭高等法院認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預計於104年9月間再度召開引渡程序庭。   我國向英國請求引渡林克穎一案,蘇格蘭愛丁堡地方法院於103年6月11日上午宣判,同意將林克穎引渡回我國執行其刑,並於同年8月1日蘇格蘭司法部長做出同意引渡之決定後,林克穎針對愛丁堡地方法院及蘇格蘭司法部長之引渡決定分別依據英國2003年引渡法第103條及第108條提起上訴。本件今日雖未如期做出同意引渡與否之決定,日後法務部與外交部及駐英國代表處仍將持續與蘇格蘭檢方合作,於上訴期間繼續提出相關資料,以期順利將林克穎引渡回臺實現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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