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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立法院今(104年5月5日)日三讀審議通過「我國擬加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案」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展現我國反貪腐之決心,並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接軌,以有效預防和根除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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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於西元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西元2005年12月14日生效,共計8章71條,目前共有175個締約國,其目的在指導並提供各國政府反貪腐之法制和政策,內容涵括貪腐行為之預防措施、定罪和執法、國際合作、不法資產之追回,及落實本公約之執行機制等,以促使世界各國共同致力於反貪腐議題。 為積極促進本公約所揭示反貪腐法制和政策之實現,行政院爰以制定施行法方式國內法化,明定本公約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例如國內知名企業員工集體收受回扣案及接連爆發之食安事件,引發外界關注私部門治理問題,本公約「私部門之賄賂」(第21條)將「商業活動過程中…行求、期約或交付其本人或他人不正當利益」定為犯罪,強化私部門之行為規範,並在有關私部門之預防措施(第12條)中,揭示應加強私部門之會計及審計標準與相關操守標準及程序,對於不遵守規範之行為,並得制定民事、刑事或行政處罰,均有助於私部門強化工作倫理,促使其誠實正直地從事商業活動。因此,通過本公約施行法,對於我國抗制貪腐之刑事政策,有其積極正面之意義。 另在本公約施行法施行後,國內法令與行政措施如有不符本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關應於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因此各級政府機關應自我檢視主管法令,如有違反本公約者應即著手改正或改進。例如本公約為有效追回犯罪所得及處理跨境貪腐,明定「國際合作」專章,強化貪污犯罪所得之海外資金追討及相關人犯引渡之國際合作,法務部為配合相關司法互助事項,刻研訂「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及研修「引渡法」,以建立更完備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源基礎,更加有效、及時地追回贓款,並有助於我國引渡人犯。另政府應定期公布反貪腐報告,報告應包含貪腐環境、風險、趨勢等分析與各項反貪腐政策措施之有效性評估等,提供各界檢視瞭解。 法務部廉政署將依本公約規定積極推動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並與各級政府協調聯繫,共同落實本公約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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