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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從未表示廣播電視法第28、29條不符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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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升星撰文認為通傳會係依法務部解釋,在廣播電視法修法前,不再受理廣播節目輸出及輸入的許可申請,顯有誤解。
通傳會103年5月20日邀相關機關討論廣播電視法第28條時,本部代表當場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並非不可透過法律針對人民權利給予限制。廣播電視法第28條規定,廣電節目之輸入或輸出,應經主管機關同意,符合該公約第19條第3項所稱「經法律規定」,很難直接以不符該公約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之精神,停止適用廣播電視法第28條。
通傳會於103年9月23日就其主管法令與兩公約牴觸,於修法前,應如何適用法律,函請本部釋疑,並未針對廣播電視法第28條是否不符兩公約,提出釋疑。本部103年9月29日回函,亦僅通案說明法律與兩公約牴觸時之處理原則,並未對廣播電視法第28、29條再表示意見。認該法牴觸兩公約,係通傳會之見解。張升星所撰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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