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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從未表示蔡錦賢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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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新北市議員蔡錦賢曾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預備行賄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後,竟潛逃出境,俟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後,始返國參選首屆新北市議員,法務部仍同意其參選登記一事,與事實不符。   本部從未就蔡錦賢個人是否符合參選資格一案表示意見,僅曾於99年間就中央選舉委員會來函詢問有關曾犯選罷法第26條第4款所定之罪,因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而無法執行,是否符合該款「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的情形一事,以99年7月1日法檢字第099024548號函復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行刑權罹於時效,僅是不得再予執行,非已執行完畢或是免於執行,故與單純「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的情形,亦有所不同。至於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未執行刑罰,是否該當於選罷法「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要件,而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涉及法律規定的解釋適用與政策決定,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據該規定的立法目的及文義解釋妥處,或循修法途徑解決,以求明確。故本部從未針對具體個案有無參選資格表示意見,請外界勿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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