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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監聽不可能〝大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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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指行政院通過通保法修正案刪除第18-1條,使違法之證據得被採用,將使非法監聽大復活,實有嚴重誤會。   前次修法針對違法監聽及使用監聽所得證據,於該法第19條至第28條有加重處罰等完整規範,行政院新修正草案對於該等之規定均予維持,應該無人敢輕率觸法。而違法取得之證據是否可採為證據,刑事訴訟法本有明文,無須於其他法律另為規定。   行政院針對本條提出再修法,主要因新法對合法監聽取得之另案犯罪證據之使用,亦嚴加限制,稍有逾越,即以刑罰相究,嚴重束縛檢警偵辦犯罪之手腳。如此過度保護犯罪者輕忽被害人,對治安維護恐產生重大衝擊。   另,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及特偵組檢察官涉嫌違法監聽一案,業經臺北地檢署查明該案監聽均經法院核發監聽票,並無違法情事,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希社會大眾了解實情,勿再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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