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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方證物 我方仍須查證 非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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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各有一文指責法務部長稱柯震東返台需要強制勒戒。質疑法務部長公然評論個案及隨中國公安起舞云云,皆與事實不符,有澄清之必要。   首先,部長當時回應記者柯震東返臺後將受如何處置之問題,僅依法律規定表示「可能」要受強制勒戒。同時強調實際情形要看檢察官調查結果,並未指導個案該如何辦理。   其次,陸方提供之證物,我方絕非照單全收,檢察官、法官都會先確定其取證過程及方式符合我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且有證據能力及證據力,才會起訴及作出有罪判決。數年前五名臺商及員工遭臺灣人殺害事件,檢察機關詳細審查陸方提供之證物,剔除無證據能力部分,又搜索關係人住處,傳訊在臺之被害人親友,補充相當多證據,最後法院採取部分陸方證物、臺灣證人證詞及檢察官搜索扣得證物等,判決被告有罪確定。柯震東回臺後,檢方應該也會按照同樣原則及程序辦理,絕不會只憑陸方資料,即作出任何決定。   兩岸簽訂司法互助及共同打擊犯罪協定,目的就在互相提供情資證據合作查辦跨境犯罪事件。該協定簽署5年以來,合作完成四萬餘案件,許多大案尤其是毒品走私犯罪,因此得以偵破。如果只要涉及陸方,就採取敵對懷疑排斥的態度,對打擊跨境犯罪維護國內治安極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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